疫情期间售卖106万只假飘安口罩 保健品店老板获刑7年半

2023-8-5 21:24| 发布者: 宇宙无限| 查看: 302| 评论: 0



去年疫情期间,记者跟踪报道了“百万只假飘安口罩流入湖南市场”一事,随后湖南司法部门介入打击。3月12日,在湖南高院召开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长沙某保健品店老板张某光售106万个假飘安口罩获刑七年半”一案,被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此前报道,拥有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保健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某光,于2020年1月23日从安徽太和某保健品店以0.3元/个的价格购进假“飘安”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6万个,在这批口罩还未到货前,张某光夫妇便放出消息,接受客户预定。1月24日,张某光将购进的“飘安”牌口罩以0.75元/个的价格销售至长沙周边和岳阳、衡阳、娄底等地。

湖南高院披露的案情显示,张某光是某保健品公司的经营者,2019年5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张某光购进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证明不一致的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106万个。其没有查验货品的来源、出货单据、货品质量,也没有将货品录入销售系统。后张某某将口罩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超过60万元。执法机关查获部分口罩。经检验,查获的“飘安”牌口罩属于假冒产品,不符合产品注册标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产品,应当依法从重惩处。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口罩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供医护人员使用的,通常可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即使是销售至非疫情高发地区供群众日常使用,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类行为同时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犯罪。构成数罪时,按重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销售伪劣一次性使用口罩,虽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其他犯罪,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依法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法惩处。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论是购买口罩等疫情防控物品还是购买其他物品,应注意查看卖家的经营资质、生产厂家、产品标识等,防止买到假货。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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