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字号与注册商标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

2022-11-21 15: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5| 评论: 0

两家“同仁堂”的商标和字号权属历史上已有划分,双方在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8月13日,北京同仁堂发出声明,正式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而此时正值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的关键时期。北京同仁堂官方网站截图

文 | 陈绍玲 梁修媛

据报道,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发布声明称,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北京同仁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天津同仁堂方面尚未正式回应。
另据报道,天津同仁堂曾于2018年首次申请主板上市,排队两年后撤回申请。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在创业板递交IPO申请,并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值此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关键时期,北京同仁堂提起的诉讼或将影响其IPO进程,而有关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也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在实际使用中,北京同仁堂(上图)与天津同仁堂的相关标识都有着较大不同。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官网首页截图

两家“同仁堂”

历史上就曾打过商标侵权官司

回顾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的历史,最早可溯源至清代成立的“同仁堂药室”。
据两家同仁堂的官网和网上公开资料显示,1669年(清康熙八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从1723年开始,北京同仁堂为宫廷供奉御药,一时备受推崇。
但北京同仁堂在发展过程中也历经了诸多坎坷。因资金周转问题,北京同仁堂当家乐平泉不得不对外招股。于是,乐家姻亲,也就是乐家女婿张益堂入股了北京同仁堂,开始统领经营、分管制药。
后来,乐平泉成功将北京同仁堂收回自营,而张益堂也从北京同仁堂处赎回股份,在天津另立“张家老药铺”,一度曾为北京同仁堂在天津的代理商。
1852年,张益堂未经乐家许可将“张家老药铺”更名为“天津同仁堂”,引起乐家不满,随后北京同仁堂起诉天津同仁堂侵权。天津同仁堂败诉,被判决不能卖北京同仁堂的药品,也不允许其使用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但允许其使用“天津同仁堂和记”的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两家同仁堂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北京同仁堂归为国有,天津同仁堂则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成为民营企业。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
巧的是,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为“太阳”。而其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此前还于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因此,两家同仁堂都是“中华老字号”,经营范围均涉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也都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左图)与天津同仁堂的“太阳”商标。
字号与注册商标

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诉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例,又因涉及历史渊源问题,在处理这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等原则。
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企业在以长期独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号时,该字号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从而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倘若企业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同时又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话,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并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突出使用的该字号甚至还可以构成未注册商标。



▲早于2018年4月,天津同仁堂即提交招股书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排队两年多之后撤回申请,直到今年6月以“津同仁”名义二度冲刺A股上市。网络截图
是否诚实信用

是天津同仁堂侵权与否的关键

具体到此次北京同仁堂诉天津同仁堂一案,因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相关材料也并未向公众公开,假设公开可供查询的资料皆为真实,则针对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着重考量天津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诚实信用。
鉴于涉案主体对商标和字号的权属,在历史上就进行了一定的权利划分,那么双方在各自的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假设天津同仁堂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在市场上积累了相当的知名度,其声誉足以高到可以将其与北京同仁堂区分的程度,则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号,甚至突出使用其字号,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继续使用“天津同仁堂”这个未注册商标,也并不会损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
只不过,天津同仁堂只能将字号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倘使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则会与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就会面临被异议或无效之虞,更遑论会有侵权的风险。
我们注意到,天津同仁堂以“天津同仁堂”“天津同仁”“同仁”申请注册的商标,至今未被核准,也侧面证实了这一观点。
但如果“天津同仁堂”并未积累出相当的知名度,那么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天津同仁堂只能保留其字号,无法进行突出使用。此时应考虑天津同仁堂字号的正常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制止行为的方式保护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正当通常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个案判断。在北京同仁堂诉天津同仁堂一案中,天津同仁堂在对字号进行正常使用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混淆行为、是否做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标宣传,还有待于案件的进一步推进与公开。
据报道,天津同仁堂在2018年就曾递交过在主板上市的招股书,后于2020年12月撤回申请。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递交了在创业板上市的IPO申请,并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
这也意味着,在此冲击IPO的关键时期,天津同仁堂如果败诉,其A股上市的二度冲刺很可能就此终止。有鉴于此,北京同仁堂提起的天津同仁堂商标字号侵权诉讼,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为此,解决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权利冲突,应在尊重历史与现有市场格局的基础上,为老字号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实现各主体之间诚实善意且包容的发展。
特约撰稿人 | 陈绍玲(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 梁修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 | 何睿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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