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网”上销售致幻“迷魂药”,还附带语音教程?

2022-10-12 19:3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70| 评论: 0

药品安全

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有一种安眠精神类违禁药物,

直接口服或与酒类同服,

具有镇静和抗焦虑作用,

并可能致幻,

长期使用易成瘾,

大剂量下可使人失去意识,

俗称“迷药”“迷魂药”。

真实案例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精神类违禁药物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售卖“三唑仑”等精神类药物,并传授被告人马某、殷某实施猥亵的犯罪方法。李某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须承担民事责任,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违禁药物销售广告,注销用于发布广告及销售违禁药品的账号,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2020年10月,李某因自己生活花销较大而欠了许多外债,恰好此时在一网友处了解到一种名为“三唑仑”的精神类药物。当得知其可以使人迅速昏迷且浑然不觉后,他便萌生了歪念,试图通过售卖这种药物获利。于是,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从非正规渠道获得“三唑仑”“七氟烷”“异氟烷”等精神类药物,挂在“暗网”上销售,赚取差价。



青浦检察院供图

很快便有人找他购买,李某卖出药物后还通过语音教授“顾客”马某和殷某:“要把药物弄碎,用水融化,加在喝的里面就好,最好加在酒里,还能够解释第二天的身体不适反应。”马某和殷某依照李某的传授,对其他男性用药后实施猥亵。直至2022年1月案发,李某非法销售以上几类药物,获利1万余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4日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对李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马某及殷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青浦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虽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现实结果,但在互联网上散播迷药广告,覆盖面广且涉案药品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使用过量或不当将产生威胁食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威胁,因此他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管制药品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遂于2022年4月14日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9日,区法院就该案召开在线庭审,全部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违禁药物销售广告,并注销用于发布广告及销售违禁药品的账号。截至目前,经跟进监督,李某已全部履行到位。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各类“迷魂药”形态各异,伪装成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糖果、邮票、奶茶等等,极具迷惑性。更有不法分子利用大家防范意识不强的心理弱点,将其投放至食品饮料中,让人在毫无察觉中服用下,致其昏迷或成瘾,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拒绝、警惕吸食不明来源食品、饮料,无论何时都应当牢记心中。未成年人和年轻人一定要谨慎交友,摒弃不良嗜好,克制好奇心理,同时远离是非场所,若发现陌生人递来的食品包装、味道有异,或在误食后产生身体不适,应立刻向周围工作人员求助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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