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家乐福、大亨乳业、康美来医药纷纷上榜

2022-5-28 15: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73| 评论: 0

南都讯 记者王靖豪 今年以来,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61批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涉及行业广,有效震慑了一批违法企业。通过信息公开,大大提高了市民对违法企业的甄别能力,提醒着有“小心思、歪念头”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

在接受行政处罚的企业中,不少涉案产品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如第六十一批的康美来医药连锁,第六十批的家乐福商业,第五十八批的维维大亨乳业,第四十五批的仁和骨伤医院等,诸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影响力的品牌纷纷上榜。

有的企业知法犯法行走在违法区域,挣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企业违法后及时整改,优化生产经营流程。

良好的社会秩序既需要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也需要企业经营者自觉守法,每一批违法公告都是敲响一次警钟,只有那些把食品、药品安全摆在经营首要位置的企业,才能赢得市民的信任,才能发展的更好、走得更远。

记者整理了自今年9月以来,第四十二批到第六十一批,共计35起案件,包括公示批次、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结果等信息。(后附)

第六十一批

1.珠海康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莲子”等劣药案

处罚事由:经营的“莲子”(批号:LK170314)、蒲公英(批号LK170925)、制何首乌(批号LK170811)等三种中药饮片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药典标准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524.87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珠海赛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化妆品案

处罚事由:生产假冒的化妆品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96盒;2.处以该批违法化妆品货值金额(286.2元)等值罚款为 286.2元。

3.珠海康美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莲子”等劣药案

处罚事由:经营的“莲子”(批号:LK170314)、蒲公英(批号LK170925)等两种中药饮片,经检验判定为劣药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557.3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十批

4.徐州合春耀贸易商行未办理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备案手续案

处罚事由:未办理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的备案手续,也未办理你单位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增加库房地址的许可变更手续,为擅自跨行政区域设立库房。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00元。

5.珠海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案

处罚事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生产日期2018.8.16)

处罚结果:1.没收扣押涉案食品“山椒凤爪”16袋,货值金额124.8元;2.免于其它处罚。

第五十九批

6.珠海同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的药包材“钠钙玻璃输液瓶”的“线热膨胀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案

处罚事由:使用的药包材“钠钙玻璃输液瓶”(批号:17123001,生产单位:广汉市玻璃制瓶有限公司)的“线热膨胀系数”不符合标准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第五十八批

7.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牛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案

处罚事由:生产的“甜牛奶”(生产日期:2018-08-05,规格:200毫升/瓶)经检验判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9100元;2.并处罚款75000元;3.以上罚没金额合计84100元。

第五十七批

8.郭子布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河图养生”系列等食品案

处罚事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河图养生”系列等食品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的“河图养生”系列食品、原料、生产设备;2.处100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批

9.珠海味之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白芝麻酥糖”案

处罚事由:生产的“白芝麻酥糖”(规格200g/盒,生产日期:20180801)经监督抽检,未正确标示产品标准代号,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共506.5元;2.并处22500元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23006.5元。

第五十五批

10.珠海万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处罚事由:生产劣药“泽泻”(批号:160301、包装规格:0.25kg/包)。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659克;2.没收违法所得10608.42元;3.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10628.19元)三倍罚款31884.57元。

第五十四批

11.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婆石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处罚事由:使用过期“尿酸测定试剂盒(酶比色法)”等医疗器械

处罚结果: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2.并处20000元罚款。

12.珠海市创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原料案

处罚事由: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原料

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涉案的“黄姜粉”等食品原料共5种27瓶(袋),货值金额为284.6元;3.罚款8000元;

第五十三批

13.珠海市辣锦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处罚事由: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结果:警告。

第五十二批

14.姜波(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坎爷秘制火锅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UNDRRAGA”等两种系列进口红酒案

处罚事由:经营无中文标签的“UNDRRAGA”系列、“Pablo Neruda”等两种系列进口红酒。

处罚结果:警告

15.熊从丽(珠海市香洲醉巴渝重庆老火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浆稻谷酒”“原浆玉米酒”案

处罚事由: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浆稻谷酒”“原浆玉米酒”两种白酒

处罚结果:1.对扣押的“原浆玉米酒”、“原浆稻谷酒”共49瓶予以没收;2.对违法所得888元予以没收;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浆稻谷酒”等食品案行为,罚款888元;4.以上罚没款合计1776元。

第五十一批

16.珠海市古春堂凉茶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紫菜条(海带条)”案

处罚事由: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紫菜条(海带条)”。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紫菜条(海带条)”共114袋,没收违法所得593.4元; 2.并处以8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8593.4元。

17.珠海华佗国医门诊部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处罚事由: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警告

第五十批

18.李丙金(珠海市吉大龙发阁海鲜酒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LYNCH BAGES”等进口酒类食品和无中文标签花生油案

处罚事由:经营无中文标签的“LYNCH BAGES”等进口酒类食品27瓶和无中文标签花生油75公斤,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进口酒类食品27瓶和无标签的花生油2.5公斤,货值金额为724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4.罚款27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9240元。

第四十九批

19.珠海德寿康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三七粉”、“野生丹参粉”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处罚事由:经营食品“三七粉”、“野生丹参粉”、保健食品“七味通脉紫苑牌沙乌胶囊”均未能保留进货查验记录,其中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三七粉”(塑料瓶包装,净含量:280克/瓶)、“野生丹参粉”(塑料瓶包装,含量:120克)未标示生产者名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三七粉”、“野生丹参粉”,并处25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批

20.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SNOOPY 防晒露 SPF20”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案

处罚事由:生产的“SNOOPY 防晒露 SPF20”(批号410120,规格60g/支);生产的“SNOOPY 防晒露 SPF20”(批号310120,规格60g/支),均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产品标签标识与产品批件不一致(如未标识“硅石”、“聚二甲基硅氧烷”等成分)等问题,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第四十七批

21.珠海市小老头餐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条件、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处罚事由:擅自改变经营条件、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处罚结果:1.针对擅自改变经营条件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给予警告;2.针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处予:(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并处8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批

22.杨江玲(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鸿运连便利店)销售假冒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销售假冒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2瓶,泸州老窖特曲酒共2瓶,贵州茅台酒共4瓶,国窖1573共2瓶。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白酒15瓶;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13159元)一倍罚款,共13159元。

第四十五批

23.龚蓉(珠海市香洲区湾仔代记商行)销售假冒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销售假冒酒类食品

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涉案酒类食品,货值金额为4200元;3.处以涉案货值金额1.5倍罚款63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300元。

24.高光圆(珠海市香洲登泰商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销售假冒伪劣的“贵州茅台酒”(酱香型白酒)(批号:20170922/20171213)共6瓶,“剑南春”(批号:2010310)共6瓶,“五粮液”(批号:2017/02/18)共8瓶,泸州老窖特曲酒(批号:20170412)共6瓶。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共26瓶;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19600元)二倍罚款为39200元。

25.梁妙贤(珠海市香洲金果园酒业经销部)销售假冒伪劣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销售假冒伪劣的“剑南春”(批号:20160316,20170816)共47瓶,“五粮液”(批号:2013/10/18,2012/05/09)共4瓶,“蓝带马爹利(Martell Cordon Bleu)”(批号:2011/05/17,2011/11/28,2010/03/24)共3瓶。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共54瓶;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21726元)等值罚款为21726元。

26.王水英(珠海市吉莲金鹏源商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销售的五粮液(批号2017/02/18)共7瓶、五粮液1618(批号2016/12/15)1瓶,剑南春(批号20170322)共5瓶、泸州老窖特曲酒(批号20170316)共1瓶、贵州茅台酒(批号20171213)共2瓶, 经鉴定为假冒商品。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共16瓶;2.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12648元)等值罚款为12648元。

27.珠海仁和骨伤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HOT MAGNER”(型号:HM-2SC-A)和“Physical Light Therapy Equipment”(MODEL:SUPER LIZER HA-2200 LE)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案

处罚事由: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HOT MAGNER”(型号:HM-2SC-A)和“Physical Light Therapy Equipment”(MODEL:SUPER LIZER HA-2200 LE)经查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

处罚结果:警告

28.孙宗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孙晓亮商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冒酒类食品案

处罚事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冒酒类食品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涉案物品(酒类食品),货值金额为11590元;4.处以涉案货值金额1.5倍罚款1738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2385元。

第四十四批

29.珠海好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冒“国窖1573”“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案

处罚事由: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冒52°“国窖1573” 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冒的52°“国窖1573”白酒共4瓶,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共7瓶;2.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行为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3.处假冒货值(6220元)的一倍的罚款陆仟贰佰贰拾元(6220元)。合计人民币31220元。

第四十三批

30.珠海福乐购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汕菜皇”等三种食品案

处罚事由:经营标示揭阳市揭东伟发食品厂生产的“潮汕酸菜”(批号2018-01-01)“潮汕菜皇”(批号2018-01-01)“酸豆角”(批号2017-12-19),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处罚结果:免于行政处罚

31.珠海市味源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金凤凰食用调和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案

处罚事由:生产的“金凤凰食用调和油”(生产日期:2017年8月22日,规格:380ML/瓶)经检验判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4122元;2.并处罚款6000元;3.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0122元。

32.珠海市立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蒲公英”“制何首乌”案

处罚事由:生产的“蒲公英”(批号:LK170925)、“制何首乌”(批号LK170811),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药典标准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劣药“蒲公英”0.92公斤,“制何首乌”38.7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932.95元;2.并处货值金额(3585.13元)二倍罚款7170.26元;3.以上罚没金额合计9103.21元。

第四十二批

33.珠海联众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检验许可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处罚事由:购进食盐时,未查验供应商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给予警告

34.林泽伟(珠海市夏湾龙茂商行)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处罚事由:销售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处罚结果:1.没收假冒伪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9瓶,没收销售收入2000元;2.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2304元)一倍罚款共2304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4304元整。

35.珠海博雅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和劣药案

处罚事由:使用过期的药品“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1盒和部分过期的医疗器械“总蛋白测定试剂盒(双缩脲法)”、“肺炎支原体抗体检测试剂盒”、“淀粉酶(Ams)测定试剂盒”共3盒。

处罚结果:1.针对使用劣药的行为处予: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1盒,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200元)一倍罚款为200元;2.针对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处予: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共3盒,并处20000元罚款;3.上述合计罚款金额为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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