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2024-11-15 12:56| 发布者: 天八部饶gc| 查看: 172| 评论: 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通化金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贵部出具的《关于对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说明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通化金马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若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一/1(1)、(2)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于 2016年 1月 4日、2016年 3月 25 日与你公司大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晋商”)及永康制药原股东成都德信创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信创利”)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该《意向金协议》约定,北京晋商有义务促使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控制的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对方所持的永康制药 100%股权。本次交易可能造成北京晋商在《意向金协议》项下的义务由北京晋商转移至你公司,因此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此次交易因你公司大股东北京晋商与交易对手方的协议关

系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请结合本次交易对手方与你公司大股东北京晋商的关联关系情况进一步说明此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2)鉴于你公司大股东北京晋商与交易对手方存在上述利益关系,请结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本次交易对手方是否与你公司大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不存在请提供相反证据,并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说明

1)从意向金协议签订的背景来看,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

为寻求外延式发展机遇,紧跟医药行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大潮,上市公司致力于医药行业的并购,以期扩展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空间,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永康制药盈利能力良好,是上市公司较为理想的收购标的,在初步接触时已经有不止一家收购方表达了收购意愿。永康制药股东易通投资、牧鑫投资、德信创利、牛锐、杜利辉从保护自身及永康制药的商业利益出发,要求收购方支付四百万元的收购意向金,以表达收购方收购永康制药的诚意,并作为对永康制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担保。但是,上市公司并不了解易通投资、牧鑫投资、德信创利、牛锐、杜利辉,不能排除对方的违约风险。同时,上市公司支付意向金还涉及内部审核及信息披露一系列问题,从控制交易成本、减少二级市场异动的角度来看并不适合由上市公司支付意向金。

因此,从有利于上市公司尽早锁定本次交易,北京晋商愿意替上市公司支付该笔意向金,以便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可完成尽职调查,顺利推进本次收购,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从交易实质来看,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不构成关联关系从本次交易实质来看,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并不受北京晋商签署《意向金协议》的约束,是独立于北京晋商的交易,因此本次交易并不属于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行为。

3)虽然北京晋商与本次交易对方存在签署《意向金协议》,但经公司董事会

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核查,除上述协议外,北京晋商与易通投资、牧鑫投资、牛锐、杜利辉、德信创利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因此不能仅凭上述《意向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核查,北京晋商与易通投资、牧鑫投资、牛锐、杜利辉不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2)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

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交易对方、北京晋商声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易通投资、牧鑫投资、牛锐、杜利辉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上述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同时,根据《意向金协议》:

1、意向金支付是为了“表达收购永康制药的诚意,同时作为对永康制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担保”,在收到意向金后,乙方应“促使永康制药积极配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允许甲方或其代表进入永康制药的经营场所并查阅永康制药的所有账簿和记录,并促使永康制药的董事、管理者和雇员在甲方或其代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及时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并作有关解释和说明,(2)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文件、管理报告和账目及其他与资产有关的信息。”

2、北京晋商有义务促使其控股子公司(包括控制的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对方所持的永康制药 100%股权”,但该义务的形成是基于“在对永康制药的法律、财务、技术和商业尽职调查令其满意的基础上”。若“甲方(指“北京晋商”)或其控股子公司完成对永康制药的法律、财务、技术和商业尽职调查后,其结果不能令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满意的,尤其是尽职调查结果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有关规定的”,“乙方(指易通投资、牧鑫投资、德信创利、牛锐、杜利辉)应各自将其收到的意向金立即返还给甲方”。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意向金协议签署的目的上看,实质上是北京晋商为上市公司推进收购工作而对永康制药股东提供的一种担保,北京晋商的利益并不与永康制药股东保持一致。并且,北京晋商并无义务迫使上市公司收购永康制药,因为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规范性要求而导致交易失败,并不构成北京晋商在意向金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因此北京晋商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易通投资、牧鑫投资、牛锐、杜利辉不构成利

益一致的共同体,不适用于一致行动人的范围。

(二)《问询函》问题一/2(1)、(2)

2、本次交易你公司拟支付现金 4.14亿元购买易通投资、牧鑫投

资、牛锐、杜利辉等 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永康制药 100%股权。

请就本次交易的支付能力进行说明:

(1)你公司 2015 年三季报显示,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

4285.72万元,公司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标的圣泰生物 2015年 4

月 30 日的账面货币资金也仅为 2089.19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此次重

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资金的最终来源、是否使用杠杆以及是否存在使用前次重组(2015 年核准)及非公开发行(2014 年核准)募集

资金的情形,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2)此次交易你公司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恒义天成收购交易标的,而恒义天成自设立以来并未实际出资,请你公司说明恒义天成是否具备支付此次交易对价的能力,是否会对交易实施产生影响,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对此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回复:

(1)恒义天成的资金来源说明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假定本次交易能在 2016年完成,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进度如下: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万元)备注

2016年 25,400 在标的资产工商登记过户至购买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

2017年 8,000 在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

司 2016年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且该等专项核查报告载

明的标的公司 2016年净利润金额等于或超过 2016年度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8年 4,000 在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

司 2016年、2017年累计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且该等专项核查报告载明的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年累计净利润金额等于或超过 2016年、

2017 年度累计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019年 4,000 在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

司 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且该等专项核查报告载明的标

的公司 2016年、2017年、2018年累计净利润金额等于或超过 2016年、2017年、2018 年度累计承诺的预测净利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经 2016年 3月 18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融沣投资、圣泰生物向本次交易的收购主体恒义天成进行增资,其中上市公司增资不超过 2亿元,融沣投资增资不超

过 320万元,圣泰生物增资不超过 1.2亿元,增资完成后恒义天成总规模不超过

3.232亿元,可以基本满足本次收购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价款的支付要求。

上市公司就前次重组(2015 年核准)及非公开发行(2014 年核准)募集资

金均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本次收购资金均不涉及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融沣投资出资 2.0032亿元,资金来源为通过

收回在前次收购主体融泰沣熙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不存在使用杠杆资金以及前次

重组(2015年核准)及非公开发行(2014年核准)募集资金的情形。(2)圣泰生物出资 1.2亿元,资金来源为获得银行的 1.5 亿元银行授信,资金来源为正常的银行借贷,不存在使用其他形式的杠杆资金以及前次重组(2015年核准)及非公开发行(2014 年核准)募集资金的情形。(3)恒义天成增资完成后的资金规模(32,320万元)与本次交易价款(41,400

万元)之间的差额 9,080万元,上市公司拟寻求经营资金沉淀或筹集并购贷款予以解决。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对恒义天成的增资计划以及上市公司后续资金计划,本次收购标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除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形外,不存在使用其他形式的杠杆资金以及前次重组(2015年核准)及非公开发行(2014年核准)募集资金的情形。

(2)恒义天成的支付能力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拟对恒义天成的增资计划,恒义天成增资完成后的资金总额为

3.232亿元,可以基本满足本次收购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价款的支付要求。恒义天

成增资完成后的资金规模(32,320 万元)与本次交易价款(41,400 万元)之间的

差额 9,080万元,上市公司拟寻求经营资金沉淀或筹集并购贷款予以解决。但若

未来经营资金沉淀不足以支付交易对价且不能顺利筹集并购贷款,则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第三期、第四期资金支付预计在 2018年初、2019年初,上市公司预计可通过 2016年、2017 年的经营积累得以筹集,因此上市公司的违约风险较低。且上市公司届时已经完成本次交易,本次《资产购买协议》中仅就逾期支付约定了违约金,并未约定相关股权回转的条款。因此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已在预案中补充风险提示如下: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资收购主体恒义天成,并由恒义天成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但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恒义天成的拟增资金额为 32,320万元,与本次交易价款 41,400万元存在一定差额,为 9,080万元,恒义天成的资金能基本覆盖本次交易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价款的支付要求。上市公司拟通过寻求经营资金沉淀或筹集并购贷款予以解决本次交易第三期、第四期资金支付额,虽然根据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按期筹集相关资金,但也不排除上市公司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导致上市公司违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对恒义天成的增资计划以及上市公司后续资金计划,本次收购标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能够满足本次交易的资金需求。且本次《资产购买协议》中仅就逾期支付约定了违约金,并未约定相关股权回转的条款。因此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关于《问询函》问题二/1

1、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补偿责任

人仅为易通投资及杜利辉,补偿金额仅为交易标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差额,在认定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请充分说明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并购重组问答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由于本次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易通投资、牧鑫投资、杜利辉、牛锐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并购重组问答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性的利润补偿。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本次资产交易的交易对手方易通投资、牧鑫投资、杜利辉、牛锐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并购重组问答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性的利润补偿。

(四)关于问询函问题三/8

8、交易标的采取直营模式为主,终端客户主要系全国二级及以

上城市中的二甲及以上医院,请进一步说明直营模式下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律师及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医药配送公司的合法合规性标的公司主要采取直营销售模式。永康制药安排学术专员负责药品推介活动,销售专员负责药品、价格、渠道的综合管理。学术专员通过各种专业性学术研讨议、区域性学术推广会和临床科室推介会等方式,向各医院和医生介绍标的公司产品的药理及疗效、产品用法及不良反应,交流前沿医学理论和临床研究成果,使医生熟悉了解标的公司产品情况,对其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以赢得广大临床医生和患者的信任和支持。销售专员在学术专员的配合下,借助学术推广活动的有效影响,完成针对医院终端的渠道开发与维护。在销售人员和学术专员联合推动下,标的公司与医药配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通过医药配送公司完成对医院终端的配货。销售完成之后,标的公司通过医药配送公司完成回款。标的公司的终端客户主要系全国二级及以上城市中的二甲及以上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

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标的公司合作的医药配送公司已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具有合法合规的药品经营资质。中介机构抽查并核实了标的公司主要医药配送公司的资质文件。

(2)销售流程的内部控制为了确保企业销售和市场推广人员合规合法操作,标的公司建立了《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的管理规定》、《费用及报销管理制度》及《员工奖励与处罚条例》。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的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①员工在从事一切商业活动时(包括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供应商来料验货、产品检测、产品销售、审核等活动)不得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②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顾客及相关方的宴请。

③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④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或接受对方的回扣、反利或变相行贿、受贿活动。

员工如有违反情形,视情节轻重按标的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会被辞退。

同时,《费用及报销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①费用报销的基本审批程序为:报销人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或

“差旅费报销单”;交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部门经理签字时应注明费用的具体用途或归属;持经部门经理审查后的报销单证交分管副总加签证实;持经分管副总签字后的报销单证交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签字;持经财务部门审核的报销单证

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由财务部门出纳员作收付款项,并抵扣借款,即时与当事人结清。

②费用报销的范围包括:差旅费(包括住宿费、车船费、飞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保险费等)及相应的途中补助、汽车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修理费、培训费、水电气费、咨询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检验费、广告费、宣传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展览费等。

③业务招待费报销审批权限为:确因业务需要招待客人时,必须事先请示总经理同意;一般员工的业务招待费,由员工填写“费用报销单”交部门经理审查,分管副总加签证实,送财务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的业务招待费,填制“费用报销单”交分管副总审查,送财务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各部门每年业务招待费标准,按标的公司年度预算执行。

经访谈,如报销范围系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等,除需提供对应发票外,还需提供对应的合同、会议召开通知、会议签到记录等,且报销额度一般不能超出经审批的预算额度。中介机构抽查并核实了部分大额会议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费用的报销单据、合同、会议资料等。

中介机构也对标的公司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访谈对象均确认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不存在佣金返利的情形。

此外,根据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自 2013 年 1 月

1日至 2016年 2月 29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成都永康制药有限

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永康制

药自 2013 年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经取得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所需的行政许可、生产批件,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亦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永康制药在销售过程中在各个重大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5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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