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宣传】打击传销知识手册

2024-9-19 13:30| 发布者: 小妖花满楼满fx| 查看: 18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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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
知识手册
—— 普法强基 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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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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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等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




02 传销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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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要件(人):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2)计酬要件(财):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另一种是承诺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如果有人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是要交钱,并且许诺只要发展他人参加,就可以从中提取诱人报酬,就要引起警惕了。





03 传销的危害














(1)扰乱经济秩序。传销违法活动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法规规定,伴随传销发展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行为,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2)破坏社会道德。传销组织通过灌输、“洗脑”,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诚信基石,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3)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部分人员参与盗窃、械斗、卖淫、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行凶、杀人等刑事案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影响家庭和谐。传销参与者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外地,被致富神话“洗脑”,陷入传销泥潭后再去欺骗亲朋加入,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如此恶性循环。由于传销获利与否及获利多少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一旦再没有新成员加入,处于底层的传销人员必将血本无归。参与传销的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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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传销的常见类型及特征














(1)金融传销:通过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并发展他人投资。常见的名目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财富互助平台”等;这类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并常常披着“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外衣。典型案例:“MMM”“珍宝币”“百川币”“维卡币”“克拉币”“聚宝金融”“环求力金”“中国蒙商”“美洲矿业”“易富地基金”“虚拟U币”“假20世纪福克斯”“ABCD财富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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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自媒体,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循环消费”“满xx返xx”“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目前,网络传销发展蔓延快的原因,一是传销分子通过微信、QQ群、微博、抖音、网络游戏、网站论坛等工具,传播信息非常便捷;二是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三是网络传销很大程度上拉的都是陌生人,且拉人成本相对较低,不用陪吃、陪玩,无须辞职。同时,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目前是打击传销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典型案例:“婕斯”“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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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传销: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这都是常见的发展下线用语,需要警惕。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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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工程”传销:打着“国家扶持”“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典型案例:“1040工程”“连锁销售”“明明商”“西部大开发”等。
(5)“挂直销企业旗号”传销:冒用直销企业名义,并且大多用直销产品作为媒介开展传销活动;或冒用直销企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披着合法化的外衣,进行实为传销的违法活动。天狮、三生、完美、尚赫、罗麦、玫琳凯、新时代、克缇、康婷、太阳神等许多发展较大的直销公司均被不法分子用其名号开展过各种传销活动。
(6)“公益慈善”类传销: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环境保护”“扶贫”等公益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等。
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等。





05 网络传销的常见类型














从类型来看,目前网络传销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而且传销的产品也不仅限于化妆品、药品等实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各种信息等,以此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显,现在日趋少见。
第二种是所谓的“兼职网赚”,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目前这种形式已经伸向校园,学生成为一大群体。
第三种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目前,这种模式的网络传销都有自己的载体——网站。利用网站为传销载体,该网站宣传一般提供以下平台: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控制中心等,并要求入会人员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平台。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在此类案件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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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网络传销的特征














(1)虚拟性更强
网络始终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的虚拟这一特征,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行空手套白狼之实。在大多数网络传销案件中,投入资金的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拉人头交纳会费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2)诱骗性更强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诱骗性。这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新能源开发”等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欧亚伟业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错误地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还有一些传销组织打着“教育”旗号,网站的表面是展示着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种教程,而实际上当会员购买时,可就不再讲什么教育培训育人了,纯粹就是拉人头非法集资敛财。
(3)隐蔽性更强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执法部门查处时,难以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4)传播性更强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执法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捣毁整个传销组织却往往无能为力,难以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注册登记的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甚至国际管辖权的问题。但目前各国对传销态度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综上,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传销活动的特点,并给执法部门的监督查处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希望联席会议的各单位、部门能通力合作,在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工作上各尽其力、互相补充,共同维护区域网络安全和经济秩序。





07 直销和传销的模式














(1)直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属于营销渠道的一种,直销员只有单个层级。传销不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渠道模式,而是一种欺诈手段,人员一般按照上下线分为多个层级。
从形式上看,直销模式是为了销售产品而服务,而传销活动虽然很多也涉及到产品,但从实质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直销渠道中如果拿掉产品,其模式就会变得毫无意义,无法继续存在;而传销模式中可以不需要具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产品,产品往往只是一个变相收取入门费的幌子。即使拿掉产品,传销模式也可以继续下去。
(2)直销模式指向的是需求客户,来源于企业产品与顾客需要之间的供需关系。而传销模式的指向则与此无关,传销中的产品即使有使用价值,也不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目的。传销模式指向的是那些企图暴富、容易蒙骗的群体,而不是以消费需求为目标的群体。
(3)同类产品通过传销获取的价格往往要远高于直销获取的价格。这是因为传销活动(涉及产品的)需要把下线的产品传递作为上线的主要牟利手段。下线的每一次产品传递都伴随着利润被上线的层层剥扣,要付出远超产品成本的额外巨额成本。因此传销网络的中间环节要想能够盈利,就必须向下线收取高价。
为了掩饰产品定价的不合理,涉及产品销售的传销活动往往伴生出产品以次充好、功效虚假宣传的其他违法问题。





08 如何防范传销














(1)防范传销,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2)学习了解《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树立传销防范意识。
(3)防范“杀熟”,警惕暴富诱惑
亲朋介绍异地投资、工作机会,或久未联系的朋友突然要求旅行游玩、介绍对象等,一定要谨慎。多方核实。可通过114查询、工商注册查询等。
(4)警惕利用求职市场开展传销的行为。正规招聘网站上的公司也并非全部正规。一定要仔细核查,包括公司详细地址、电话、业内评价和做过的案例等。
不排除有传销组织套用其他公司信息,最好多方询问公司所在地的朋友。提高警惕。
(5)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帐号、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帐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6)如果被骗到外地,发现情况不对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脱离,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7)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09 传销的法律责任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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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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