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与董事长唐传勤等被通报批评 2019年报信披不准

2023-7-19 23:32| 发布者: 永远就三年疗| 查看: 352| 评论: 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 近日,好当家(600467.SH)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1年4月24日,好当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持有的对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架桥富凯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公司公告显示,上述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现更正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2478.95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27.59%。

上交所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能准确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的净利润等科目列报金额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好当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传勤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宋荣超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传勤、时任财务总监宋荣超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好当家,A股证券代码:600467;

唐传勤,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荣超,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4月24日,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持有的对天津架桥富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架桥富凯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公司公告显示,上述有限寿命主体的投资不满足权益工具定义,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现更正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2,478.95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27.5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能准确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的净利润等科目列报金额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唐传勤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宋荣超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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