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康尔生物违法发食品虚假广告被罚 为银色世纪旗下

2023-7-19 19:34| 发布者: 慧眼识英雄1| 查看: 339| 评论: 0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9日讯近日,信用中国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2?10001号)。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开通的“青岛康尔官微”公众号推介销售普通食品“海卫仕海参胶原蛋白肽复合饮品”和“海卫仕豌豆肽蛤蜊肽固体饮料”宣称保健食品功能,发布食品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235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银色世纪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颐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康尔生物官网显示,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青岛,注册资本金为8050万元,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银色世纪健康产业集团旗下重点打造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内目前为数不多获得直销牌照的优秀民族企业之一。

银色世纪官网显示,青岛银色世纪集团成立于2005年,依托海洋科技,以海洋生物功能食品、海洋生物日化产品、海洋生物医用材料三大产业为主营业务板块,是集生产、科研、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甲壳素及其衍生物领域的知名企业。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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