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目混珠终将被识破,短“金”缺两又如何能长久

2023-7-6 15:53| 发布者: 温柔老虎| 查看: 365| 评论: 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黄金珠宝首饰,除了有点缀装饰作用,有的还具有收藏,投资,保值升值的价值空间,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喜爱且价格不菲,然而,最近的一则新闻,却撩动了不少消费者的神经。

        8月14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甘肃省2019年第2批工业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中称,抽检的50批次贵金属首饰及制品中,9批次不合格,其中周大生、中国黄金、中国珠宝等知名珠宝品牌上榜,主要问题是质量偏差、贵金属纯度不达标等。

        在“通报”中,民生百货中国金店专柜售卖的一款规格型号为“足金4.77g”的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实际上是一个足金合成红宝石戒指,是两种宝石类型,完全是两种东西,颜色,放大检查不一样等多达十项检测项目不合格。在“通报”中,此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标识与送检实物并不相符”。
        同期,来自于崇德商场周大生专柜的一款规格型号为“足金1.88克”的足金碧玺挂坠,根据送检的样品和标签上数据比对的结果,该产品质量比标识质量少了0.08克,产品质量偏差超出了范围(标准是±0.01,它是-0.08),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认为该款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质量偏差”。早在2013年“央视315晚会”中,就曾报道周大生黄金掺铱,成色不足的问题,在当时,周大生董事长周宗文出面道歉,称将严格把关,让消费者放心,而这次,周大生给出的说法是不合格产品陈列时间过长,经清洗抛光造成重量损耗,因店员操作疏忽没有及时更新信息,造成了重量偏差……(步道君感觉有许多消费者看到这个解释时心中都有千万只羊驼呼啸而过)



                我们在网上搜索发现,近年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黄金珠宝首饰商品抽检结果,大多存在合格率普遍偏低,不合格项目多涉及        “短金少两”,        名称造假、标示不符等问题。

        例如,2017年3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该市黄金珠宝专卖店、专柜抽检结果显示在100批次样品中有2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不足八成。“中国黄金”“上海金店”“龙凤珠宝”等品牌登上不合格“黑名单”。部分印记为“千足金”的产品,实测金含量无法达到千足金的标准,实际上只是足金饰品

        2019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工商局公布黄金饰品抽检结果,老凤祥、中国黄金、裕华珠宝、大福珠宝、六桂福、富迪珠宝等14批次黄金饰品抽样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首饰产品标识、珠宝玉石名称和命名规则等

        2019年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该省流通领域黄金珠宝抽检结果显示,在247批次贵金属珠宝首饰商品中 79批次商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印记、名称、贵金属纯度等

        2019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该局公布该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产品率为16.3%,主要问题涉及贵金属及其合金纯度(含量)不足、命名作假等。

        我们用步道律所的智能大数据检索系统也可以看到也有许多关于珠宝首饰,黄金首饰的质量不合格的涉诉案件,例如:










        诸如此类,就不一一赘述了。
        看到这么多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大品牌,在质量监督检查中也“纷纷落马”,作为顾客,是不是为自己捏一把冷汗?作为消费者,要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为自己维权?!



                步道君请教了律所几位资深的律师,他们给出的意见是:

        在购买时,除了看颜色、 掂重量、试硬度等简单的感官检验法之外,更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步骤:

        1. 要看清饰品标签上的标注内容,应该与开具票据的饰品名称、销售人员口述的内容一致,不可以用数字或字母等代号表示,并注意保留购买凭证;

        2. 购买贵重珠宝首饰时,应向商家索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单,必要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3. 购买时最好还要复核饰品质量,看是否与标称一致,并检查镶嵌珠宝首饰镶石是否牢固;

        当对购买的饰品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检验机构,如果确实存在“短斤少两”、名称造假、标示不符等质量问题,则商家的行为属于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此,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随着越来越多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监管部门监督巡查,执法力度的加大,商家们也会不得不认真审视自己的产品质量,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最终让消费者买的放心,收(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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