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网红店”,当心“山寨”公司

2023-3-30 19: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5| 评论: 0

东北网11月13日讯(朱浩 记者 佘雨桐)“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是前阵子网络上人尽皆知的爆梗,鸡西市祝先生的奶茶店开得好好的,怎么就被人告到法院了呢?因为他可能加盟了一家“山寨”店。近日,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



被告店铺销售饮品包装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图片。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独家使用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龙沙区鹿角巷饮品店(已注销)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面装潢和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著作权,破坏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被告祝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加盟的正规饮品店,店门装潢和产品包装都是总部提供的,就算侵权也应该去起诉总部而不是来告他这个加盟商。



商标。

经过法院调查发现,祝先生经营的饮品店在店面装潢、销售的饮品包装上多处使用与涉案“鹿角巷”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未能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犯“鹿角巷”相关作品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已经注册的美术作品。

鉴于祝先生也是加盟“山寨”厂家的受害者,并在法官向其说明法律规定后立即终止了侵权行为,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原告接受了祝先生的适当赔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如何避免类似案件中的加盟雷区呢?对此,知识产权法官建议:

一要看商标权证书。判断加盟总部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同时注意区分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一般对商标享有专用权,但商标注册申请人可能是商标中介代理公司,不一定对商标享有专用权!判断商标是否过期。商标权有效期10年,过期需要续展,否则可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要仔细看合同。加盟总部虽然不是商标注册人,但可能通过转让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或专用权人还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判断商标使用许可是一般许可还是特许经营许可。一般许可没有再次转授商标使用的权利,但特许经营许可可能就具有转授其他经营者使用商标的权利。判断商标使用许可权行使的地域范围和期限。超范围或超期许可都是无权许可,贸然与这样的邀约方合作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发现自己加盟了“山寨”品牌,应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尽快依法起诉“山寨”公司解除合同并进行赔偿,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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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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