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21 13: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0| 评论: 0
[1] 类似的裁判观点还有,常州中院在(2021)苏04民终588号中认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已按重整计划向政成公司支付10万元以及交付相应股票。由于上述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通过,对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具有法律效力,故经过上述重整程序,可视为各债权人均同意其债权已100%清偿。一旦债权人同意接受重整计划,即视为同意以重整计划的方案清偿债权,不得另行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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