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2-11-14 13: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3| 评论: 0

2021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为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关乎民生的典型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一、临夏市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五粮液系列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2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联合对临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从该公司的库房内查获外包装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的飞天茅台酒13瓶、52度1618五粮液白酒10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3瓶侵权白酒予以扣押。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查获的23瓶白酒进行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白酒,并出具了书面鉴定证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临夏市某中医药房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市某中医药房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和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5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中医药房检查时,现场从货柜中查出蜈蚣等11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无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无法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货票据、税票、资质证明文件等,现场对该批中药饮片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该批查扣的中药饮片是该药店从药材市场购进的,其中中药饮片红景天是2020年夏天从西宁药材市场购进的,其余中药饮片是打电话从亳州药材市场邮寄过来的,购进的这批中药饮片都没有收集购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因为购进的药品没有标识生产厂家和批号,该药店也没有做药品的质量验收与登记。总计11个品种中药饮片125.5公斤(条),货值金额8950元,违法所得2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临夏市2家养生馆及赵某违规开展直销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市某甲养生馆、某乙养生馆及赵某违规开展直销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4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4日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在临夏市某大酒店,临夏市某甲养生馆负责人陈某某等250多人聚集召开绿之韵碧波庭西北市场5年启动大会暨年度颁奖典礼活动。对此,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绿之韵碧波庭西北市场5年启动大会及年度颁奖典礼由陈某某发起并向碧波庭总公司申请,临夏市某甲养生馆负责人陈某某、临夏市某乙养生馆负责人赵某某、临夏市某丙美容院合伙人赵某及徐某某共4人组织。年会的目的是为消费者推销绿之韵碧波庭套盒系列和碧波庭皮肤护理仪。2017年至2021年,当事人共推销绿之韵碧波庭极萃赋活套盒系列产品共计154套、绿之韵碧波庭皮肤护理仪共10台。经进一步调查: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直销企业,该公司在甘肃区域内没有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也没有直销网点;陈某某、赵某某、赵某与绿之韵碧波庭公司没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没有直销员证。在调查询问中3位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违规开展直销活动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临夏市某鲜面条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经营面条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鲜面条铺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面条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临夏市某鲜面铺,现场抽样当事人店铺加工经营的面条(碎面条)一份,送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3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份送检面条中添加了硼酸。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加工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酸)的面条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白酒和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0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GC2021-0215),临夏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一批次白酒经国家抽样检验,其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白酒84瓶×1.5L,依法进行了查封;已销售2瓶,违法所得420元。5月13日,该公司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该公司对不合格的基酒原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六、甘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主页面进行信息公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日,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卖平台监测报告,位于临夏市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的88户外卖店铺许可证缺失。随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8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下发外卖平台监测报告,该公司对2月份的35家外卖店铺许可证仍未按要求在主页面进行信息更新和公示。3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仍有14家店铺未按要求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甘肃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翻新“黑气瓶”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充装人员正在对一只YSP-35.5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未进行充装前后和充装过程的检查,未填写充装记录,充装完毕后充装灌装秤显示瓶内充装量为12.32Kg,充装人员直接将该气瓶交付客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瓶进行查看,发现瓶体显示有效期2013.03-2021.03,该气瓶在检验周期未进行过检验,现已过有效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3)、(5)项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15(2)、(4)项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临夏县某珠宝店擅自使用“老凤祥”包装销售足银手镯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县某珠宝店擅自使用“老凤祥”包装销售足银手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2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夏县某珠宝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柜台内摆放标签标注为“足银手镯”的银饰手镯237件,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与举报的涉事手镯为同一款。经查,当事人承认该批手镯是为了促销购进的一批特价银手镯,由于定制的特价银手镯的包装盒和手提袋还未制作,所以出售“足银手镯”时全部用“老凤祥”的专用包装盒和包装袋,开具的发票也是“老凤祥”专用票据,该店销售“足银手镯”擅自使用“老凤祥”包装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老凤祥”包装销售足银手镯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临夏市某美容会所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市某美容会所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美容会所专项督查时,从该会所货架中查出超过使用期限的35个品种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提取了相关证据。经查,该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35个品种的化妆品,大部分是从西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购进的,提供了大部分化妆品的票据及检验报告,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3847元。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康乐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颗粒过磷酸钙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康乐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颗粒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颗粒过磷酸钙和违法所得、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的农用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康乐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颗粒过磷酸钙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款颗粒过磷酸钙系云南省某磷肥厂生产,康乐县某农资经营部于2021年2月22日以每吨510元的价格购进10吨,共250袋,涉案货值5100元。截止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共销售73袋,违法所得335.8元。该农资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剩余的177袋颗粒过磷酸钙进行查封,并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该批颗粒过磷酸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颗粒过磷酸钙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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