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夜暴富,只有抱头痛哭

2021-12-5 18: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19| 评论: 0

生活中,

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

“低投入、高回报”、

“养老服务”、

“投资项目”

等各种旗号为诱饵

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严重侵害了民众的财产安全

面对生活中的这些“诱饵”,

我们应该怎么识别呢?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非法集资”

究竟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分类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如何识别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 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遇到这些请慎重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相关法条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如何防范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四看参与集资主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三不要”法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来源: 平安漯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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