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亿VS 60万!康美药业处罚结果落地,圈儿内炸锅了

2022-7-3 04: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9| 评论: 0

ST康美(股票代码600518,曾用名:康美药业),曾是中药概念龙头、价值投资典范,因虚构300亿元收入引发轩然大波,如今处罚结果落地,再度被市场聚焦。

“下周一(8月19日)康美盘中博弈将会特别精彩。在ST康美股吧中,有股民作出上述评论。

300亿VS 60万

8月16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对ST康美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随后不久,ST康美发布公告披露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向公众展示了更多关于案件的细节。

《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在其《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三年累计虚增收入近300亿元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节选) 来源: 上市公司公告

对300亿元的虚构收入,《告知书》指出,康美药业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节选) 来源: 上市公司公告

处罚结果引发争议

ST康美处罚结果一经公布,便迅速扩散传播、引发广泛争论,争论的观点中,有认为处罚过轻表示遗憾、愤慨的,也有表示认同的。

认为处罚过轻的一方表示,ST康美造假规模空前巨大,60万元的处罚相对于300亿元的造假规模,蜻蜓点水,对造假企业不痛不痒。过轻的处罚对造假者既形成不了威慑,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动摇了信批制度的根基,造假分子会更加肆无忌惮,恐会孳生更多的造假。



认可处罚结果的一方则表示,维护法律权威十分重要,ST康美该如何处罚、是否该退市,应由法律和规则来决定。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目前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则,确实ST康美最坏的结果已经落地。但投资者如何看待ST康美的处罚结果,还要看市场的交易情况,也就是股价的走势。

目前,投资者对ST康美未来股价走势看法存在巨大分歧,有人异常看好,认为“利空出尽”就是利好;有人格外恐慌,觉得更坏的消息还在后头;也有人冷眼旁观,表示市场中那么多个股,没必要“杠”ST康美。

更有投资者总结道,“下周一(8月19日)康美盘中博弈将会特别精彩。



造假责任人应受严厉处罚

“ST康美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8月16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中,高莉连续用了数个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措辞,来严厉谴责ST康美的造假行为,实属罕见。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专家桂浩明对中国财富网表示,从感性上来看,ST康美财务造假肆无忌惮、持续时间之久、金额之大,简直令人发指。但造假情况之所以发展到这么严重,伪造大量票据而未被发现,很可能得相关机构的帮助,存在公司内外勾结等行为,尤其是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中国财富网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造假“成本低”。铲除失信行为,可以从规范、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做起,让财务造假无处藏身。同时支持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年报、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并鼓励投资者进行检举举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中国财富网表示,ST康美财务造假令人深恶痛绝,目前信息造假“屡打不绝”,主要原因还是犯罪成本过低。如果修改相关法律,对造假行为零容忍,只要上市公司造假证据确凿,就依法强制退市,同时对投资者损失的维权、索赔同步展开,加大犯罪成本,让违法者受到“牢底坐穿”或者“倾家荡产”的严惩。

桂浩明也表示,针对ST康美这种系统性的造假,普通投资者很难不“中招”,需要证券中介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发动群众性的监管、强化舆论监管等等。对应的处罚也要跟上,要让实施严重违规造假行为的相关负责人,受到严厉处罚。

举起法律武器向造假索赔

自4月底曝出300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ST康美股价一泻千里,截至8月16日收盘,ST康美股价报收3.06元,其间股价跌幅超过70%,市值缩水逾3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6月下旬,ST康美股价曾大幅反弹,一度创下8连涨停,近期股价更有逐步企稳的趋势。



ST康美股价走势。 来源: WIND

董登新表示,经历了此前的大幅下挫后,目前ST康美的股价走得异常“坚挺”,说明有人心存侥幸,在对赌ST康美还有“涨回去”的可能。需要加重犯罪成本,并严格执行制度才威慑犯罪、遏制市场造假行为。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教育,远离“失信”个股,不要尝试“赌博”行为。

桂浩明表示,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利益,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形成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造假公司进行索赔。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需要造假企业承担起对投资人的赔偿。“把大股东赔得倾家荡产,这样才能提升监管的威慑力,从而遏制新的‘康美’出现。”

刘俊海进一步提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完善三方面制度,一是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导入资本市场;三是全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被告人自证清白。与此同时,要激活四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信用制裁。这样才能切实扭转劣币驱逐良币乱象,资本市场才能充满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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