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传销的前世今生及其“七十二变”!

2021-11-13 21:5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44| 评论: 0

天津当地媒体报道称,经警方全力调查取证,目前已基本查明李文星被诱骗进入传销组织的经过。截至目前,陈某、张某、江某某、翟某某、胡某等5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犯罪分子对诱骗李文星进入传销组织并进行控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大规模清剿传销组织的战役正在天津深入推进……

中新网8月7日电 据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7月14日7时许,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接报警称,在西青区张家窝镇灵泉北里南侧附近小路上发现一具男尸。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立即派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呢?它又有哪些基本的特点以及新的变种呢?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传销的前世今生以及它的“七十二变”。

何为传销

  传销,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顺风跟进,他们打着传销的招牌,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的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没有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传销本为直销的一种具体形式,20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期传入我国即开始了迅猛的无序发展。由于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各种不规范的直销企业、非法传销组织纷纷涌现,一时泥沙俱下。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后,传销行为在中国面临全面禁绝,外商投资的传销企业也必须进行转型经营,实行店铺或店铺加推销员的模式经营。至此,所有传销均为非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禁止传销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传销正式进入刑事视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欺诈传销罪,传销行为在刑事视域中开始了正式单独入罪的历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统计发现,2013年至2016年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占比12.50%。

传销特点

那么,怎么辨别传销?小编要发大招了!

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利用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网络倍增”、“消费联盟”等,有的甚至打广告,拉名人做宣传,诱骗他人参加。其与一般的直销活动有明显区别,没有经营许可证、无店铺经营、无退货保障、无退出自由。

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又称“入门费”。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本质是只有在“购买”了一定数量或者金额的“商品”或者“服务”后,才能取得进一步发展其他成员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报酬的资格。

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在组织结构上都是按照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业绩”大小等因素组成“金字塔”型层级结构。这种机制就诱使传销的参加者不断挖空心思,欺朋骗友地“发展”他人参加,使传销组织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控制,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下线),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参加者既是这种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又是使这种诈骗机制发挥作用的违法者。

总之,识别传销主要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传销新变种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传销活动。尽管如此依然难逃小编的“火眼金睛”!



变种1:金融传销

特点: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投资”、“××互助社区”、“××财富互助平台”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现在许多金融诈骗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喧嚣一时,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造各种名目,或许以高息、或许以投资入股、或许以高薪职位、或许以发展下线获提成、或假借无效合同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被害人眼花缭乱,且受害后不自知,甚至煽动亲朋好友入“圈套”。

典型案例:“MMM”、“珍宝币”、“百川币”、“聚宝金融”、“环求力金”、“中国蒙商”、“美洲矿业”、“易富地基金”、“虚拟U币”、“假20世纪福克斯”、“ABCD财富网”

变种2:网络传销

特点: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

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

目前,网络传销发展蔓延快的原因,一是民众趋利心理作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加剧,造成不少人心理失衡,浮躁冲动、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的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二是网络传销传播信息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三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由于各部门在监管上还存在很大漏洞,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或机制,问题出现后往往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导致犯罪行为潜伏周期长,波及被害人更多,影响更大,损失更严重。同时,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典型案例:“云数贸”、“微信点灯”、“重庆快联科技”、“粉丝帝国”、“4G商城虚假平台”、“中和支付”、“注册会员充值网络话费”

变种3:“旅游”传销

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可以赚钱”、“旅游加创业”.....目前,直销企业和准直销企业中并没有旅游公司,同时,由于目前"旅游"并不在直销许可的产品范围内,短时间旅游公司都不可能成为合法的直销。

典型案例:“WV梦幻之旅”、“河北领远网络科技”、“红色旅游”

变种4:“国家工程”传销

特点: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

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资本运作”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典型案例:“1040工程”、“明明商”、“西部大开发”

变种5:“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特点:直接冒用正规直企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典型案例:尚赫、玫琳凯、康婷等发展较好的直销公司被不法分子假冒

变种6:“假慈善”传销

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集善家园网”、“世界和谐基金会”

变种7:“养老”传销

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加快,在政府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一些打着“养老”幌子的模式,实则为圈钱圈地,甚至是行骗。

典型案例:“上海家帝豪消费养老”、“天权投资管理养老院项目”

措施

随着时代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也开始“多元化”,有的传销是几种类型交叉或者结合的模式,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同时,传销多采用互联网进行传播,速度快、追查更加困难。

因此......

公安机关

要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房屋、流动人口、重点人口、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掌握社情,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工商部门

应针对注册公司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可能从事涉众型犯罪活动的高危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跟踪,对一些中介机构违规代理或虚假行为进行查处。

税务机关

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不经营的公司早发现、早通报。

金融及其监管部门

要加强监管,建立预防金融风险机制。

法院

要加强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及时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切实防止矛盾激化,防止被害人为挽回损失拉亲朋好友“下水”。

新闻媒体

要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传销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宣传,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民众要加强风险意识,时刻警惕传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王佳茹 刘海滨 路双英

转载 :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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