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1部门联查百日 查处68起传销直销案件

2022-6-19 08: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60| 评论: 0

原标题:青岛11部门联查百日 查处68起保健市场传销直销案件

半岛记者 王媛

2019年,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市11部门用100天的时间集中整治保健市场,13日,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段启辉在网络问政时通报,整治期间共立案查处各类传销、直销企业违法案件68起,结案39起,罚没款209.6万余元。随着微信、手机支付等终端APP的普遍运用,传销行为日渐“线上化”,也更具隐蔽性,市市场监管局教给市民一招认清“互联网传销”的“真容”。

11部门联查百日,查处68起传销直销案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启辉公开表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目前,按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工商公安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制,青岛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无传销社区和无传销网络建设;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开展防范、打击传销行为宣传活动,营造了打传规直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有力打击了各类传销行为。

2019年,针对“保健”市场乱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全市11部门开展了集中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立案查处各类传销、直销企业违法案件68起,结案39起,罚没款209.6万余元,有效净化了岛城“保健”市场环境。

远离传销窝,从认清三种表现形式开始

远离传销活动,及时举报传销行为,首先要懂得如何辨别传销。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指出,传销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而《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三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人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行为网络化,一招辨别互联网传销

“朋友圈里的又卖代餐又招代理,按人头收费,这算传销吗?”与以往的传销话题不同,13日的在线问政中,“新式传销”、“互联网传销”成为市民网友关注的新焦点。

对于关注度最高的微商,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回应称,微商作为伴随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经济业态,其经营行为除需遵守传统市场监管法规外,主要还受现行《电子商务法》的规制。法律保护合法的电商经营活动。如果该微商的经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行为的定义,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

段启辉表示,一方面,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传统聚集式的传销行为基本被遏制。另一方面,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使其隐蔽性较强,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为了进一步揭示新式传销的真面目,市场监管部门给互联网传销画像。比如,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传销活动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实现了网络化。这些传销组织往往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通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重点来了,传销行为“线上化”,如何辨别?

对于一般群众来说,辨认一种行为是否属于传销行为主要从是否收取入门费,是否存在拉人头,是否实行团队计酬等方面综合判断。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对方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并有不定期购物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市民网友,一定提高警惕,若发现周边有涉及传销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

丨新闻延伸丨

直销企业全国只有91家,官方可查

许多网友对“直销”和“传销”傻傻分不清楚,也不乏有打着“直销”旗号的传销行为,对此也要冷静辨认。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具体来讲,就是需要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过申请,由商务部批准后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截至目前,商务部已经批准了91家直销企业,像大家熟悉的安利、玫琳凯等等,具体有哪些企业可以到商务部直销企业管理系统查看。

为传销提供方便,同属违法

没参与传销活动,只是提供了房屋、会议场所,算不算违法呢?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答复:算!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传销,也不得为传销提供法定的便利条件,如: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和培训场地、为传销组织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虽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上述便利条件会助长传销活动的气焰,为传销活动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对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这种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半岛都市报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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